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五十六条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