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