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