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六十条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