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