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