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