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