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