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的男性公民。

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