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

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未向海关报告;

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