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