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