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