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