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