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