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