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被引用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