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