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