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