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