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