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