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