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