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