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章 入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入境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