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