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二)居住国内的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