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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出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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