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