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