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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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