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二)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 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