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