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