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第五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