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 (四)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