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 第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