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十七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