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八十二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