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八十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