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七十七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