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七十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