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