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