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