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