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